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海域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圳市海洋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使用范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在深圳市海域范围内可实施立体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养殖、浴场、游乐场等用海。
全文如下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试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海域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域使用立体设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设权,稳妥推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以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工作。
(二)节约集约,生态优先。针对海域使用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资源,使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程度与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全面落实生态用海措施,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三)功能优先、适度兼容。优先保障海域主体功能,在互不排斥、影响可控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兼容用海类型,分类有序实施立体设权。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在深圳市海域范围内可实施立体设权管理的用海包括但不限于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养殖、浴场、游乐场等用海。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划定海域使用管理范围的项目用海参照本通知执行。
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用海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符合兼容性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详细规划等应就各用海区用海活动的兼容性提出规划指引。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须结合相关规划开展用海活动兼容性分析,不符合兼容性要求的,不得开展立体设权。
(二)强化海域使用立体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申请的重要依据。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应依法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中强化海域使用立体论证,重点关注立体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分, 空间范围、 用海年限界定的合理性等。
符合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现行规范界定用海方式、平面界址, 并根据《深圳市海域使用立体设权技术指引》编制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示意图(横纵剖面)及宗海界址点坐标表。
(三)开展利益相关者协调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不得危及相邻海域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有关用海活动的安全。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须取得相邻及同一海域其他海域使用权人利益相关者处理协议,并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向原批准机构申请办理海域空间范围变更,新申请用海主体按照用海审批权限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其中,均属于市级用海审批权限的,原项目用海海域空间范围变更和新申请使用海域可一并报批;原海域使用权为省或国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新设海域使用权批准前,完成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
同一海域同步实施的项目用海,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属于不同用海主体的,经协商一致后,按各自使用空间范围分别按相关规定办理用海手续。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中,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海域立体空间(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竖向高程等信息,并按《深圳市海域使用立体设权技术指引》绘制宗海图。
五、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原则,依据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 〔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设权需要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平面界址、海域立体空间(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竖向高程等信息,以及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分层示意图(横、纵剖面)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并上传相应文件的扫描件。
七、监督管理
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不得借立体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已确权的立体开发海域监管,严格遵循《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的有关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用海主体开展项目用海活动的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用海期限等落实批复要求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障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属关系变化的监管,海域立体使用权转让时,相应权责义务随之转移。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